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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绿化(北方植树节适合种什么树)

发表时间:2024-04-20 17:00:09 来源:植物展示


  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到了,今年你种树了吗?春天是很适合种树的,每种一棵植物,就好像埋下了希望的种子,我们会期待着它发芽生长、开花结果。北方植树节适合种什么树呢?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国槐:豆科槐属落叶乔木,高可达20米。较耐盐碱,但怕水湿。推荐品种有:龙爪槐、香花槐、五叶槐、紫花槐和金叶国槐。均可作为优良的城市绿化风景林及公路绿化树种。

  2.沙枣:胡颓子科胡颓子属落叶乔木。具有抗旱,抗风沙,耐盐碱,耐贫瘠等特点。是很好的造林、绿化、薪炭,防风、固沙树种。

  3.河北杨:杨柳科杨属落叶乔木,高可达30米。适于高寒多风、耐寒、耐旱地区。推荐品种有:青皮河北杨和灰白皮河北杨。均可作风景林、行道树、庭荫树。

  4.速生白蜡:木犀科白蜡属落叶乔木。生长迅速,耐旱、耐涝、耐寒、耐盐碱,抗风、抗病虫害,适应能力强。可作为可作为优良的行道树和遮荫树。

  5.绒毛白蜡:木犀科白蜡属落叶乔木。对气候、土壤要求不严,耐寒,耐干旱,耐水湿,耐盐碱。可营造防护林,可供沙荒、盐碱地造林,也是北方四旁绿化的主要树种之一。

  6.白蜡:木犀科白蜡属落叶乔木,高15米。耐盐碱力较强。推荐品种有:红叶白蜡。可作为优良的行道树和遮荫树。

  7.垂柳:杨柳科柳属落叶乔木。较耐寒,特耐水湿,但亦能生于土层深厚之高燥地区。最适于河岸、湖边绿化,不仅是优美的风景树,庭荫树,也是防风固沙、维护堤岸的重要树种,尤其是春天不飞絮的雄性垂柳,更是造林、绿化的首选树种之一。

  8.旱柳:杨柳科柳属落叶乔木。喜光,耐寒,湿地、旱地皆能生长,但以湿润而排水良好的土壤上生长最好;根系发达,抗风能力强。推荐品种有:馒头柳、龙爪柳、旱垂柳。是中国北方常用的庭荫树、行道树。常栽培在河湖岸边或孤植于草坪。

  9.刺槐:豆科刺槐属落叶乔木,高10~25米。有一定的抗旱能力,萌芽力和根蘖性很强。推荐品种有:金叶刺槐、无刺刺槐。均可作为庭荫树、行道树。

  10.樟树:樟树是很好的绿化树种,它的周身会散发出特殊的芳香油物质,可以净化空气,吸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过只适合在南方种,北方不适合,南方一定要在早春3月中上旬、萌芽之前进行,太早太晚都不好,早了容易受冻,晚了错过生长期,不容易成活。

  11.梧桐:梧桐是落叶大乔木,休眠期移栽最好,从秋天落叶后11月初到次年4月之前都可以移栽,春季移栽要在气温回升、土壤解冻、但是还没发芽以前进行。是梧桐在南北方各省都有栽植,相比银杏、松柏类,它的生长速度是比较快的,而且叶片大、遮荫效果好,还具有很强的空气净化能力,夏秋观赏性都非常不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设计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三)产生有害化学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执行。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筑设计企业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经城市总体设计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第十六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一千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一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严控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以下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筑设计企业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