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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园广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23-12-10 23:05:39 来源:植物展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经济繁荣,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河景观带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建设预留用地。

  第四条 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公园广场环境优美,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游客享有在公园广场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广场生态环境、财产的义务。

  第五条 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是公园广场的管理主体,负责建设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广场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广场用地改作他用。

  已经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足公园广场绿化用地。

  第七条 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应当调整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废气、污水和噪声等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已经设立并对公园广场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 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公园广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围、填、堵公园广场水体。

  公园广场内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通过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内及水体上游内河沿岸所有单位或居民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应当依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条 新建城市公园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部分商业运营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及其他可经营预留用地。

  第十一条 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公园广场管理,为游客提供安全文明服务。

  (一)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公园广场管理制度,各公园广场管理组根据详细情况制定细则,各组依照不同实施细则进行分别管理。

  (二)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公园广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公园广场组根据详细情况制定详细应急预案。

  (三)负责公园广场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游览秩序维护;严格按照《公用园林清运、保洁管理制度》执行,绿化养护严格按照《康巴什区园林绿化施工导则》进行分级养护。

  (九)公园广场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二条 加强公园广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风、防汛、防火、防地质灾害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整治,以维护园(场)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园广场游客容量接纳、疏导游客。遇有紧急状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园与广场的维护管理应该要依据不同的规模和功能来合理配置人员。具体人员配备包括管理人员、绿化养护人员、保洁人员、巡查安全管理人员、维修维护人员等。

  管理人员和巡查人员一定随时保持电话、对讲机等设备的畅通。文明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包括破坏绿化、车辆乱停乱放、损坏设施设备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巡查按片区保洁点位划分,确保每个片区与点位人员一一对应进行巡查保洁管理,重点公园广场中午和夜间至少安排一名巡查人员。巡查人员要建立公园所有日常巡查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五条 公园广场建设初期应明确运营主体。由企业运营的公园广场,建设方移交运营有关的资料和说明,同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一)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演出、大型游乐、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益性等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登记并统一确定活动时间、地点。举办活动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广场绿化和景观环境,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

  (二)凡是申请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的举办方,对举办活动场地内的有关安全保障、卫生清扫、秩序维护等管理负责。

  (二)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一定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游客安全。

  (一)公园广场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广场规划布局,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在公园广场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个体或企业,应向公园广场主管部门申请并明确经营内容、范围,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场,在指定区域进行经营,经营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设置“多多摊”来管理,主要管理内容有摊点周边卫生、秩序、食品安全等。按照“谁运营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流动摊点的管理。

  1.公园广场内的绿化、给排水、强弱电管网等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2.公园广场内的儿童游乐、水景等场地设施设备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建设的,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维护;由运营企业建设的,运营企业负责维修维护。

  3.企业运营的公园广场内的经营性等设施设备由运营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游客安全、秩序维护、日常巡查等,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市政维修、亮化维护等事项;没有企业运营的由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及管理维护。

  1.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是公园广场内配套用房的主管单位,为更好经营公园广场商业用房、盘活资产,公园广场管理部门能够最终靠第三方运营方式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运营责任和义务,运营内容应以大众服务为主,符合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并且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

  2.配套服务项目最重要的包含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文旅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此外,配套服务项目的经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3.取得经营管理的运营方,除合同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外还需遵循公园广场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广场绿化和公园广场设施,遵守公园广场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流动商贩未在指定区域经营或出现未保障周边卫生、秩序等行为,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客出现随意攀折花草、踩踏草坪、携带大型动物及烈性犬只进入公园广场、携带宠物随地便溺、擅自宿营、露天烧烤、散发广告、妨碍游客观瞻等不文明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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