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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移交表(园林合作施工合同)

发表时间:2024-04-13 07:07:34 来源:主营项目


  随着法律和法规逐渐完备,人们越发重视合同,慢慢的变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为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整理的园林合作施工合同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详细情况,签定本合同,以之共同执行。

  指定进场之日起20xx年7月10日进场,9月10日完成,延误工期按每日500元处罚,提前完成按每日500元奖励。(凡遇大雨等恶劣自然天气或开工时间推后则工期顺延)

  依据行业规范、设计图纸内容、甲方变更通知及预算项目表,结合现场实际,达到《山西省园林建设施工工程品质衡量准则》。

  本工程绿化养护工期:预算表内单价1000元以上的树种三年,其余树种及花草一年。

  本工程乙方以指定项目包材料、包人工、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形式总承包。当甲方要求或图纸变更工程量发生增减,可参照本预算单价调整合同价款,若乙方私自增加工程量,该增加部分不予调整,若乙方私自减少工程量,该减少部分按本合同价款一律扣除。

  1、本工程绿化以综合单价、铺装景观及安装(包含所有安装要求做的基础)套定额以包干形式承包,暂定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本金额包含各项土方工程,不含取费,不含税金,乙方不提供税票。

  2、合同项总投资以本合同价款主包干,如有小范围调整,内部变动,如有大的变更,另计。

  1、按预算项目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但最多不能超过分项总价的50%。

  2、本工程施工完毕,核对工程量后开始付款,绿化部分付到绿化合同价的60%,景观、铺装及安装部分付到其合同款的70%给乙方。

  3、本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核实工程量,出具结算单据十日内付款,绿化部分付到绿化合同价的70%,景观、铺装及安装部分付到其合同款的90%给乙方。

  4、绿化留30%的合同款作为保修保养款,景观、铺装及安装部分留10%的合同款作为保修款;预算表内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树种保养期为三年每年支付10%,其余绿化保养期为一年到半年头支付20%一年头十天内付清,景观、铺装及安装项目在一年保修期满十天内付清。

  5)、提供相关种植图纸、资料给乙方,有施工变更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款项调整与本合同一起结算。

  7)、树木花草进场时甲方要对照图纸规格要求验收品名及技术指标,不达标者折价处理,并办理书面手续,否则要求乙方更换。

  8)、按乙方计划提供绿化区域内给排水及电气安装主材,消防车道内主排水及主雨水由甲方完成。

  1)、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指定开工之日,乙方必须组织人员进场进行定点放线以及其他园林施工准备工作。

  2)、服从甲方管理、技术人员领导,按园林种植图纸参照现场真实的情况精心组织施工,针对不宜生长的树种,提前调整方案报甲方审批,价格在预算范围内。

  9)、乙方需土量要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种植换土、成型、景观土方及余土处理均由乙方负责,垃圾及残渣集中堆放。

  11)、按图纸要求布设绿化区域内给排水及电气安装系统,安装主材提前两日报甲方,甲方安排进场;安装辅材、耗材自理。

  12)、本工程所有苗木规格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或甲方要求来做,如私自更改,后果自负。(后附兆盛公司提供苗木表)

  13)、竣工图,土建,安装,各项隐蔽工程等由甲方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完成资料归档。

  1、本工程验收以设计图纸及预算项目表与现场实情为标准。工程数量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时,双方签字并盖章。如工程内容还没完成或质量不合格时,由乙方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到符合标准要求为止,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工程不合格需要返修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不经验收,甲方问题导致破坏由甲方负责。

  3、工程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由乙方即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必须在三天内验收完毕。如果完工之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合格。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份,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司法解决。若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需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时生效,工程完工并工程款结算支付清后作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真实的情况,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一同遵守。

  3.工作内容:约50000平方米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内容详见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所涉调整内容。

  本工程工期为80天,自甲方出具的开工书面通知书要求开工之日(现场备开工条件)开始计算工期,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的____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默认工程合格并进行竣工结算;

  1.经双方商定本项目免收设计费,本工程暂定造价100XXXX0000元(预算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第2、第3款办理结算,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

  本工程涉及设计调整(更改)工程建设项目,待调整资料完善并经甲方签审后,工程量及造价按本合同

  1.保修期:从乙方递交竣工报告后的第____日起算,保修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植物保活期________年,工程部分保修期为________年。

  2.合同签定后____日内审定乙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按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和确定的变更通知内容,结合有关规范组织施工;.甲方代表作为现场签证代表;乙方代表作为接受甲方书面通知的代表。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对材料自行采购,涉及装饰及灯具材料需经甲方认定.设计材料变更须经甲方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乙方方可购买。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顺延竣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甲方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补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____日,按合同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且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每延一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约定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安全合同,以资信守。

  6、地上人员必须有监护人员时刻观察树枝倒向,保证下面无人,无车及各种妨碍物。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

  1)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3.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4.1甲方在开工前应取得并提供正常合法的该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保证该项目能正常施工。

  4.4提供施工水源,电源并接至预定位置。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由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后园林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

  5.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1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__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监理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____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0.1乙方进场施工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拨付工程总造价(万元)作为乙方进场施工准备费用,用于工人进场、施工材料的基本费用。

  13.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出现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____日,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需要作出任何变更,则双方应友好协商以寻找全程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只能通过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正式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下列工程任务委托乙方进行施工承包,为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乙方上报预算总价(含税)为壹佰贰拾陆万捌仟肆佰元(¥126.84万元),确定最终含税合同总价为:壹佰叁拾伍万肆仟陆佰元(¥:135.46万元)。

  i.在开工期间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为乙方提供生活及施工水电接口;负责为乙方驻地提供场地,其办公或生活用房搭设费用由乙负责。ii.甲方委派同志为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报表整理及处理其它事宜。b)乙方负责完成的工作:

  i.乙方委派同志为工地代表,负责在开工前三天内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并送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作为乙方施工及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进度的依据。

  ii.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及监理的指导。

  iii.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不损坏甲方设施;在甲方指定的水电接口处安水、电表,并负责交纳水电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有合同以外的变更项目或预算中漏项的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2.变更项目单价首先参照原合同预算报价中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单价执行,如果原合同预算报价中没有可参照的项目单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认。

  a)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甲方根据双方确认工程报价书中所列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如有出入或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b)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甲方。

  c)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盖章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书上报甲方审核;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审核完毕。

  该工程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养护期为壹年,如在养护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十天内派出人员进行处理。

  d)本工程至____年____月___日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在养护期间乙方应对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

  工程完成到30%时支付第一次进度款30万元,完成到60%时支付第二次进度款40万元,工程验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一年养护期满后若没有质量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5%。

  a)在施工中,乙方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人身事故和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和施工设计图、工程项目报价以及共同认可的附件共同组合文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均经甲方认可后,方能正式开始施工。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甲乙双方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其他条文同具法律效力。(预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兴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小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按照“三法一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透明、依法评估、合理补偿、统一安置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

  (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对拟征收土地、房屋及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实、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处理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县国土局(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征收土地的丈量登记及补偿款的兑现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七条 征收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采取划拨(公益性项目)或“招、拍、挂”方式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 征收个人没有违反“三法一条例”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或按规定标准统一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明确土地征收时间、范围和面积,组织乡镇(街道)和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村(居)民代表现场丈量登记,将征地补偿款兑现给村(居)集体,由村(居)集体分配给土地经营管理权益人。

  第十条 征收土地类别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共七类。征收土地涉及石旮旯的,按石头实际所占面积进行扣减,扣减的石头面积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余下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林果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种植密度和补偿的标准详见附件2-5)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的林果木、花(苗)圃,抢修鱼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和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按已征地亩分(计算到分)每征用1亩旱地每月领取100元(即每年可领取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征用1亩水田每月可领取120元(即每年可领取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领取时间从交出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为止(在此期间,国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如有调整变化,按调整变化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在已征收土地内的一切建构筑物、林果木、农作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和清除。借故拖延或无理要求、无理或缠访的,阻碍征收土地、阻挠施工或辱骂殴打征地和施工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凡是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的,由责任单位自行纠正,收回多发的补偿金额。凡是采取要挟、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坚决依法打击。凡是主动退回多收的补偿金,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滥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多报冒领、收受贿赂、合伙骗取国家补偿资金进行分赃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搬迁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十九条 房屋搬迁补偿包括: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第二十条 被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被搬迁房屋的结构类型等进行评估确认,按程序公告后发布据实补偿。(详见附件6-7)

  第二十一条 搬迁搬家费用的补助(含搬迁和回迁两次费用),1-4人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1600元,5人以上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2000元,周转、临时过度补助费按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60元/M2。

  第二十二条 搬迁对象是企业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搬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评估价+宅基地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筹还房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引导搬迁的群众代表与开发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统筹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置换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选择小区自建安置的,必须以县城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打造特色街道、美丽小区。

  (一)2001年1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东至洛渭村,南到顶兴公路[现兴仁大道],西抵红井田,北至烈士陵园,总面积7.01平方公里)和第三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原四联乡和李关乡的摆布河、大桥河、小石桥、马家屯、邓家院、洛渭屯、杨泗屯、田坝8个村[居]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4平方公里)已建成的;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区域建成的房屋(指本村居常住农业户口村民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经住建、国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即安置面积为搬迁主房(即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全算,檐高2.2M以上(含2.2M)的杂房(厨房、厕所、畜[禽]圈)实际占地面积折半计入安置面积;檐高2.2M以下的杂房只兑现评估补偿,不计为安置面积,其占地按征地标准补偿。

  (二)小区自建安置宅基地进深15M,面宽根据安置面积确定(农村“一户一宅”的参照此比例执行)。被搬迁房屋是国有土地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被搬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

  (三)符合评估补偿搬迁安置,安置面积不足120M2的,可参照条例规定的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申请补足120M2,但必须按300元/M2缴清增补部分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外的“一户一宅”美丽小区,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根据安置小区场平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工程费用按宅基地面积据实收取。

  (四)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安置的搬迁户或征地户(指本村居民常住的农业户口),按500元/M2收取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被搬迁房屋的特困户,补偿款不足以解决最低居住要求的,按照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办理。

  (一)具有本村(居、社区)农业常住户口且享有集体资产分配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人或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继承权益人)。

  (三)离婚后又单独申请农村一户一宅的(婚前住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三法一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以下简称“两违”)。

  第三十条 “两违”的清理,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乡镇(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区排查,将“两违”的行为人在电视、报纸上曝光,依法处罚和拆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一)非法买卖土地,转让、赠与、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的;

  (三)影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的;

  (五)农村村民已经具备了“一户一宅”或一个宅基地,再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非法擅自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一律拆除或恢复土地原状。

  (五)严重影响消防、防洪、交通、学校、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和城市、城镇景观的;

  (一)2009年2月11日以后建成的所有“两违”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二)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建成,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问题“两违”建筑: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或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该“两违”建筑权益人主动配合国土和住建部门调查,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即砖混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120元/M2,砖木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80元/M2,简易房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60元/M2)。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规划小区内置换宅基地解决其居住困难;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只给拆工补助,不予安排宅基地。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取消享受拆工补助和置换宅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9年2月11日以前已建成并在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其他区域农村户口的村民,主动配合调查和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参照上款拆工补助标准执行),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可申请优先购买一套保障住房(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四款);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不予享受拆工补助和购买保障住房优惠政策。

  (四)历史遗留问题“两违”户,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后,既未纳入农村“一户一宅”处理,又在兴仁县城区内本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内,申请120M2的宅基地(按1500元/M2缴纳安置区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解决其居住困难(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 凡是办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对所件来源审查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凡是违规办理的证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证件一律依法收回,并公告作废。凡是合法批准,但数量不符,多占土地的,多占部分一律收回;既成事实,难以收回的,按评估地价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典型案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绳之以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执行处置打击不力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依法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无理取闹、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聚众非法、扰乱公共秩序、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政府、城市和谐领导小组相关征地、搬迁、安置、“两违”处理的文件以及违反“三法一条例”规定签订的各类安置宅基地协议,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另行规定执行。

  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要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施基肥、客土等措施。尤其是土壤的翻挖深度、客土质量、基肥的腐熟程度及施入量、地形的平整度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一般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种植穴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标明边线,但特殊情况又需灵活处理,如分车带中栽植乔木,遇路灯灯柱时,因有与灯柱保持2米距离的规范要求,放线时就须灵活处理,适当调整株间距离。另还有行道树的定点,由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消防栓、商店等因素,时常要适当作些调整。

  种植穴、槽的挖掘视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土壤情况来要求,尤其是土质较差的种植穴一定要挖深些,然后进行施基肥和客土,以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小环境。

  对苗木的品种、株形、冠幅、高度、干径、土球大小、根系发育情况等严格把关,选择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生长健壮、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的优良苗木。

  苗木栽植前应对苗木根系、树冠进行修剪,拆除带土球苗木根部的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带土球的乔木栽植时,种植穴底部要踏平,裸根的,种植穴底部要将土填成锥形;填土时要分层压实,最好用锄把捣实,不留空隙;注意观赏面的朝向。

  只有严格按施工工序操作,每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逐道工序交接检查一环扣一环,才能保证实施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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